2007年11月2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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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用同行图片网上宣传企业被判侵权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马秀松 叶兰

  本报讯  德清县武康一家胶辊厂把人家公司的宣传图片放到自己的网站上为自己的企业做宣传,如此宣传企业的“捷径”让该企业吃到了官司。日前,德清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厂构成不正当竞争。
  武康某胶辊厂为介绍宣传自己,在互联网上开设了网站,并在网站上发布了一些有关机械设备、车间及相关人员的图片。实际上,这些图片并非该企业自身所有,而是当地某实业公司的。原来,该胶辊厂的负责人颜某曾是某实业公司的董事和副总经理,主管经营。颜某在该实业公司工作30年后离开实业公司与他人创办了新厂。颜某的新厂与其老东家是同行。
  今年9月5日,颜某的老东家发现了本公司的图片被颜某开办的新厂用于宣传后,即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对颜某的厂网站页面和页面中的“生产设备”内容进行了公证。此后,实业公司将颜某开的新厂告上法院。
  德清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颜某开办的胶辊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误导了产品用户,给某实业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商誉和经济损失,被告胶辊厂依法应承担全部的侵权民事责任。同时,颜某离开公司后与他人合伙创办新厂,从事与某实业公司相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也有违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一审判决颜某开办的新厂删除侵权的宣传图片,在其网站上刊发消除影响的声明,并支付原告实业公司公证费1100元、经济损失1万元。